(1)M1廠房:“工改M1”項目的工業生產用房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每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時細則規定層是產權分割最小單位,不能再進行分割。 (2)M0廠房:產業用房可按基本單元分割,每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單元是指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 2.最高分割轉讓面積: (1)M1廠房:M1廠房最高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M1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70%。其公式為:M1用房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M1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不計入分割轉讓面積)*70%。同時“工改M1”項目配套用房、已經二次轉讓的M1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1.一般規定: 工業生產用房產權轉移的受讓方須為以下類型的企業: (1)在莞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在莞登記注冊的近三年產生工業投資納統數據的工業企業; (3)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或已入駐規上工業企業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 2.特殊情形: 因向政府貢獻、征地、 ** 補償,或者市屬企業、鎮街(園區)、村(社區)置換(購置)而取得“工改M1”項目工業生產用房的,不受工業生產用房受讓方主體資格限制,且無須經鎮街(園區)工信部門審查,但二次轉讓應符合相關規定。
雖然從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時不發生效力,但是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的障礙,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實際上處于履行狀態,房地產的買受人是依據合同約定占有標的房地產的,買受人有權對標的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相對應的,房地產的賣售人也是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房款的,賣售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資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費和房款利益應該從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較為合理。至于數額,房屋使用費應當參照租金的標準,利息應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