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是我們從合同性質上對某份合同的稱呼,這樣的合同的名稱一般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轉讓協議》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05月19日生效)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上述規定的性質,有些地方的 ** 認為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依據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法理,合同也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本文不討論。)。有些地方的 ** 認為上述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依據上文的分析,沒有按照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的約定履行過戶義務,雙方都構成違約,且這種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損失按照過錯比例承擔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依據該規定,合同解除,賣售人返還房款,買受人返還房屋。對此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損失的分擔方法和損失的種類。
雖然從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時不發生效力,但是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的障礙,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實際上處于履行狀態,房地產的買受人是依據合同約定占有標的房地產的,買受人有權對標的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相對應的,房地產的賣售人也是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房款的,賣售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資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費和房款利益應該從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較為合理。至于數額,房屋使用費應當參照租金的標準,利息應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