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企業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年報、年底匯算清繳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對企業來說既給企業節約了成本,又給企業一個安全的財務保障。一個單位是否選擇“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一般來說,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們來看看他們工作職能的不同。通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不僅有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而且在會計處理上也有很高的專業性。同時,的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是根據國家相關制度制定的,因此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時往往更加可靠。但私人記賬一般是指企業將記賬和報稅工作委托給第三方“個人”,即會計。因此,相比,會計往往不夠正規。其次,我們來看看他們在權益保障上的差異。一般來說,企業將財務工作委時,雙方會簽訂正式的記賬協議,協議中會明確雙方的行為和工作職責。所以對于企業和機構來說,這樣更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私人記賬,往往不受合同約束。企業財務處理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或財務風險,私人記賬會計師一般不必承擔責任,損失和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所以在權益保護方面,略好于私人。
關于記賬管理辦法和規則 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領取新的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記賬許可證書。 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記賬價格,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企業記賬,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