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境貨物運用的木質包裝,海關按以下規則執行:
(1)對已加施IPPC專 用標識的木質包裝,按規則抽查檢疫,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刻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視貨主或者其人對木質包裝停止除壞處理。
(2)對未加施IPPC專 用標識的木質包裝,在海關監視下對木質包裝停止除壞處理或者銷毀處置。
(3)對報關時不能肯定木質包裝能否加施IPPC專 用標識的,海關按規則抽查檢疫。經抽查確認木質包裝加施了IPPC專 用標識,且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視貨主或者其人對木質包裝停止除壞處理;經抽查發現木質包裝未加施IPPC專 用標識的,對木質包裝停止除壞處理或者銷毀處置。
綿陽木質包裝廠家
(4)對未報關但抽查發現運用木質包裝的,按照有關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5)對違規狀況嚴重的木質包裝,可連同貨物一同作退運處置。
再應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當重新考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資料的一切組成局部均得四處理。
溫馨提示
進出口企業運用木質包裝,應事前理解我國和輸往國度/地域的檢疫請求,運用經除壞處理并加施IPPC標識的木質包裝,以免影響通關,形成損失。